欢迎访问合肥市策划协会官方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协会概况 专业服务 投资融资 品牌战略 文化传媒 政务服务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
今天是:
搜索:
  栏目分类
 
  推荐内容
 
  热门内容
耐克收购了一家 AI 公司,继续把你拉到线上购物
东旭光电存贷双高之下 手握183亿现金却涉债券违约
一线丨阿里归来是为了救市?李小加:阿里没有这个情结
王思聪究竟怎么了?
永辉超市斥资4亿元,成立供应链合资公司
中式餐饮连锁品牌和合谷获百福控股5000万元注资
信息时代“弯道超车” 移动支付成中国新名片
私募已成支持实体经济重要力量
增值税税率下降激活经济发展动能
银保监会正抓紧制定险资专项产品具体方案
首页 > 投资融资

最高法: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先予仲裁 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时间:2018-06-11 14:34  来源:   作者:5339400 点击:
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记者 罗沙)记者1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作出批复指出,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据介绍,2018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2018年以来,大量当事人持“先予仲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大多是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对“先予仲裁”裁决的性质、应否执行、如何执行等法律问题,各地法院存在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及处理情况不统一,亟待释明。
  最高法对此批复指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批复还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是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二是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批复明确,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批复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最高法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合肥市策划协会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4 All Right Reserve 免责申明 皖ICP备13001313号-2
合肥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