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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时间不当金钱 诉讼时效丢权益

时间:2017-06-09 10:53  来源:   作者:5339400 点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三岁小孩都知道的道理,但是在法律上的诉讼是有时效期的,过了诉讼期默认放弃权利主张,所以诉讼时效不可忽视今天分享一个办案过程中,一家单位因为疏忽诉讼时效而丢了租赁费用。

 

 
 

案情再现

 
 

 

2010年7月1日,安徽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安装公司”)与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建设集团公司从设备安装公司处租赁SCD200/200号施工升降机一台供工地使用,每月五日前付清上月租赁费,每月支付一次,逾期不支付每天支付千分之五滞纳金。2010年8月5日租赁设备进场,2011年7月21日设备撤场,2011年7月22日双方结算拖欠租赁费49900元,建设集团公司承诺一个月内付款。2013年7月12日设备安装公司向建设集团公司发送一份催款单,因建设集团公司未付款,2013年8月设备安装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建设集团公司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建设集团公司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支持。

 
 
 
争议焦点  

 

该租赁费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一、

什么是民事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丧失胜诉权的制度。举例简单说明:张三向李四借了100元,张三是债务人,李四是债权人。到了还款期限后,李四一直没有找张三要钱,过了诉讼时效后,李四起诉,张三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查明借钱事实清楚,因为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只能驳回李四的诉请。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让权利无限期的躺着睡觉。

二、

建筑设备租赁费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权利人知道或者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2017年3月15日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已将普通时效改为三年。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由规定》中,属于租赁合同纠纷,《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因此拖欠建筑设备租赁费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并非两年,从承租人应当支付租赁费之日开始计算。本案中双方结算设备租赁费是2011年7月22日,同意付款期限一个月,即2011年8月22日前应付款,此时未付款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距离2013年8月向法院起诉,显然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三、

诉讼时效如何有效中断?

 

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断以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中断时效的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还是以张三向李四借款100元案例说明。借款到期后张三并未还款,李四在诉讼时效内向张三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的次日重新计算。每次主张都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本案中建设集团公司应在2011年8月22日付款,在2012年8月22日之前,若设备安装公司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但遗憾的是,设备安装公司在2013年7月12日才主张权利,无法达到中断时效的目的。本案设备安装公司败诉已是必然。

 

实务中建筑设备租赁单位如何有效中断时效,以下三点需要注意:

(1)应该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

(2)主张权利应该保存有证据。比如通过邮寄EMS催款,内件品名中明确注明"关于某某项目设备租赁费的催款函"。催款函一式两份,寄送一份,保留一份。并保存好盖章的EMS单、催款函及打印的签收记录、

(3)必要情况下,先礼后兵,委托律师发律师函或及时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邮寄催款的单据没有邮政部门签章,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邮件实际送达被告,该证据形式存在瑕疵;其次,虽原告在快递的备注栏填写有“催款单”,但原告未提供该催款单,其具体主张权利的内容并不明确;因此,设备安装公司单凭该快递凭条主张本案租赁费请求权构成时效中断依据不足。原告主张租赁费在法律性质上为租金,租金支付的请求权应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即1年的诉讼时效,故建设集团公司主张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论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此设备安装公司主张下欠租赁费49900元本院不予支持,相应的其滞纳金主张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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